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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不可撤销”的委托已经撤销谁拥有控制技术的最终决定权

2020-03-30 17:11 来源:中国品牌网

原标题:“不可撤销”委托已被撤回。谁对控制技术拥有最终发言权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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照片来源:摄影网络

记者 | 赵阳戈

安全控制技术(300370)控制权的“事故”。深圳)将于2019年底开始。

2019年11月29日晚,国家外汇管理局披露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于凌与徐汇签署了相关文件,于凌充分委托受托人徐汇行使其1.67亿股(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7.44%)的表决权、提名权、提案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和建议权,徐汇同意接受委托。于玲认为,这种行为是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,愿意选择认同上市公司经营理念、认同上市公司未来发展价值的大股东来实际控制上市公司。

结果,安全控制技术的实际控制者变成了徐辉。据资料显示,徐辉,1971年11月出生,2016年获得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毕姆巴商学院毕业证书,现任温州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。受委托,玉玲还将部分股份转让给了徐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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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公告

这件事导致了交易所在2019年12月3日发出的关注函。在2019年12月10日的回复公告中,安全控制技术表示投票授权是“不可撤销的”,关键字“不可撤销”在回复信中出现了10次。

然而,“甜蜜期”并没有持续太久。事实证明,自2019年11月29日起,徐辉未按约定向于凌足额支付定金。2020年3月10日,俞玲发送《通知函》给徐辉,告知其“徐辉先生因违反《交易对价》第二条和第《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》条第2.2 (1)款约定的支付义务,自2020年3月10日起,已解除与徐辉先生的《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》、《关于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》、《表决权委托协议》及《一致行动协议》补充协议及与上述协议相关的所有协议同时,撤销对徐辉先生的上述表决权委托。委托被撤销后,与我持有的安全控制技术17.44%股权相对应的表决权、提名权、提案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和建议权将由我行使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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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公告

经过这一磨难,余玲似乎又成了鞍钢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。但这难道不应该是“不可撤销的”吗?相关方的回应是:“虽然徐辉先生与俞凌先生分别签署了《表决权委托协议》和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》,但本协议中表决权委托的表述是“不可撤销的”,但“不可撤销的”并不是绝对的。”

然而,徐汇对此做法有很大的异议。2020年3月39日公告称,安全控制技术未收到徐辉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。根据该公司的询问和与该公司的沟通,该公司表示“玉玲单方面解除了控制权变更协议,对此我并不同意。到目前为止,我还没有放弃安全控制技术的控制权,我将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我的合法权利”。同时,徐辉于2020年3月19日回复公司质询,表示对控制权有异议,不准备权益变动报告。
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96条,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终止有异议的,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终止的效力。因此,余玲先生与徐辉先生之间可能存在后续纠纷,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。 似乎在安全技术的控制方面仍然存在变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