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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易中可以隐藏哪些信息哪些信息需要披露

2020-04-13 15:24 来源:中国品牌网

原始标题:交易中可以隐藏什么信息?哪些信息需要披露?

莱德劳诉奥肯案是一个著名的合同法案例。1812年英美战争期间,英国封锁了新奥尔良,导致烟草等出口商品价格暴跌。一个名叫奥肯(Okun)的烟草商得到了一个机密信息,并得知随着和平条约的缔结,战争将很快结束。他打电话给莱德劳烟草公司的代理人,提出购买烟草。莱德劳烟草公司的代理人不知道停战的消息,所以他们低价签了合同。第二天,新奥尔良宣布战争结束,烟草价格飙升。莱德劳公司不愿履行合同。奥肯起诉莱德劳,但该合同被路易斯安那地方法院宣布无效。该案件被提交到美国最高法院,最高法院支持买方奥肯号,并认为该合同有效。

然而,一些主流新古典经济学家出于两个原因支持地方法院的早期判决。首先,奥肯只是偶然得知战争即将结束的消息,而不是花费时间和金钱去发现它,也就是说,信息是免费的。第二,战争在合同签署的第二天就结束了。它没有促进烟草生产。换句话说,它没有满足生产信息的要求,也没有创造更多的财富。

那么,什么样的信息是值得利用的呢?主流新古典经济学的经典例子是,例如,矿业勘探公司使用飞机进行空中勘测,发现一块农田可能含有有价值的矿物。然后,当他们提出购买该耕地时,他们不需要向土地所有者披露该信息,但是可以合理合法地获得该信息所带来的相关利益。因为这种信息不仅花费大量的金钱(使用飞机进行勘测),而且具有生产价值(它将带来有价值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)。

尽管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——信息披露标准——确实可以解决一些问题,比如为什么内幕信息在法律上反对股票市场交易(无成本、无产出),但它也带来了更多的困惑。

绝大多数高卖低买交易都涉及未披露的信息。根据上述标准,无法形成合理的信息披露规则。首先,只鼓励花费成本获得的有用信息,而不鼓励无需成本的有用信息,这恰恰与追求经济效率的目标相反。我们都知道,一件东西的价值不能由它的成本决定,而是由使用者的主观评价决定。举一个极端的例子,如果一个人免费获得非常有用的信息,使他、他的家人和朋友,甚至他的邻居和同胞可以不花任何力气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,这难道不值得鼓励吗?

其次,要求信息是生产性的,能够促进后续生产,也超出了信息发现者能够判断的范围。他们在(潜在)利润机会的激励下发现并使用信息。它们是否能促进生产和改善整个社会的福利是一个意想不到的结果。经济学之所以能够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,是因为它已经注意到了意想不到的后果,并对它们进行了系统的研究,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“看不见的手”。然而,主流经济学现在要求市场参与者事先判断他们行为的意外后果,从而判断这些行为是否合法。这不仅是一项艰巨的任务,也是对最基本的经济规律的背叛。

然而,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平等是客观的(可以说这是交易的前提)。信息披露标准也是现实需要。什么样的标准是合理的?

著名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柯兹纳提供了令人耳目一新的思路。他认为信息的发现者即创造者,发现信息就是创造了原本不存在于人类社会和人类行为中的机会,因此,发现者可以合法地占有该信息并从中获利。而在该信息发现之前,任何人都不曾将该信息纳入行为决策的考虑。

在低买高卖交易中,最初的卖方不知道他们当时可以获得更高的价格,最终的买方不知道他们当时可以以更低的价格获得某种商品。因此,这种差价对他们来说是一个未被发现的机会,发现者是一个套利企业家。从“发现者是所有者”的观点来看,企业家可以恰当地占有由此产生的利润,因为他可以说创造了这样的利润。

基于这个标准,让我们分析第一个案例。当莱德劳与奥肯签署合同时,他们不知道停战协定即将签署,他们根本没有考虑相关情况。因此,他们很乐意以当时的低价达成交易。奥肯没有损害莱德劳公司的利益。第二天宣布停战的消息时,莱德劳公司食言,得到了法庭的支持。事实上,随着事件的发展,它改变了先前的决定,破坏了更广泛的合同基础。在飞机勘探矿藏的情况下,发现采矿勘探公司实际上是一种创造行为,它们保留自己创造的信息和利润当然是合法的。核心不是探索的成本,而是发现行为本身。显然,这种分析能更好地揭示这些事物的本质。

至于内幕交易,我们不能认为内幕信息的拥有者是发现者,因为他拥有的信息是其他市场参与者在决策时会考虑的信息,即使他们不知道确切的内容,甚至被误导。因此,内幕交易没有合法性。类似的情况是二手车的销售。如果卖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,误导买方,将影响合同的自愿性,甚至导致交易无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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